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绵阳市医疗保障局、绵阳军分区保障处联合印发《绵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起草《实施细则》?
2007年以来,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较为分散。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民发〔2006〕459号)执行,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川民发〔2007〕383号)执行。2022年12月,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退役军人发〔2022〕119号),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调整重塑,健全完善“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体系。为更好保障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我们按照《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为绵阳市户籍,且由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三、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以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最低缴费基数为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缴费由单位负担。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收后一并缴纳。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医保部门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所在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等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退役军人,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四、哪些残疾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五、残疾退役军人如何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盖有鲜章的入院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盖有鲜章的医疗救助申请资料复印件等,县(市、区)、园区、科学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补助进行审核批准,并在《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各地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补助审批和发放工作。
六、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标准是多少?
残疾退役军人住院、门诊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按以下规定给予医疗补助:
(一)住院费。残疾退役军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100%,七至八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80%,九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70%。
(二)门诊费用。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非旧伤复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后,剩余部分(含乙类先行自付部分)纳入医疗补助,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100%。
七、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旧伤复发医学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确认后,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对医学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检查。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八、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相关附件: